夫妻分居时间从夫妻双方开始分开居住,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之日起计算。若分居期间有偶尔恢复共同居住的情况,应从最后一次分开之日起重新计算分居时间。
分居需满足一定条件。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强调因感情不和而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比如性生活、相互的扶助等。如果仅仅是在同一屋檐下分房居住,但仍有夫妻间的互动和义务履行,一般不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关于分居时间的起算点,通常是从夫妻双方明确表示分开居住,并且实际开始分开生活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例如,一方搬离原居住的房屋,到其他地方居住,从搬离之日起,就可以视为分居的起始时间。在实践中,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分居的开始,比如租房合同、物业证明等。
在分居过程中,如果夫妻双方有偶尔恢复共同居住的情况,这种短暂的共同居住会导致之前的分居时间中断。此时,分居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分开之日起重新计算。例如,夫妻双方在分居了3个月后,又共同居住了1个月,之后再次分开,那么分居时间应从再次分开之日起重新计算,之前的3个月分居时间不能累计。
另外,分居时间的计算对于离婚诉讼等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所以,准确计算分居时间对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收集分居证据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如证人证言、分居协议、通信记录等,以确保在需要时能够证明分居的事实和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