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申请书一般书写三份较为合适,一份提交给法院,一份由法院送达给对方当事人,还有一份自己留存备用。
在处理无效婚姻相关事宜时,申请书的份数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通常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书写三份申请书是较为合理的做法。
向法院提交一份申请书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必要步骤。法院在收到申请书后,会对其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如果申请书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要求,法院就会受理该案件,并进入后续的审理程序。这份申请书是法院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和当事人诉求的重要依据。
法院需要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给对方当事人。这是保障对方当事人知情权和诉讼权利的重要环节。对方当事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可以根据申请书的内容进行答辩,准备相关的证据和材料,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为了确保对方当事人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诉讼情况,需要提供一份完整的申请书副本。
最后,自己留存一份申请书也非常有必要。留存的这份申请书可以作为自己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参考,方便随时查看自己的诉求和主张。在与律师沟通、准备证据等环节,留存的申请书都能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需要补充或修改申请书内容的情况,自己留存的这份申请书也可以作为基础进行调整。
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根据法院的具体要求来确定申请书的份数。例如,有些法院可能会要求额外提供一定数量的申请书副本,以满足内部流程或其他相关工作的需要。因此,在准备申请书时,最好先向当地法院咨询清楚具体的要求,以确保申请程序能够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