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全球有超过 100 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其中全面废除死刑的国家包括安道尔、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冰岛、爱尔兰、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等欧洲国家,以及哥斯达黎加、海地、巴拿马等美洲国家,还有柬埔寨、东帝汶等亚洲国家。部分废除死刑的国家,即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战时)保留死刑,例如以色列、日本等。
欧洲地区是废除死刑较为集中的区域。许多欧洲国家基于人权观念、人道主义思想以及对刑罚目的的重新审视,逐步废除了死刑。例如,法国在 1981 年废除了死刑,法国认为死刑是一种不可挽回的刑罚,与现代社会对人权保障的理念相悖。德国在二战后,深刻反思纳粹时期滥用死刑的历史,于 1949 年在宪法中明确禁止使用死刑,将保障人的尊严和生命权置于重要地位。这些国家通过法律的修订和司法实践的调整,全面废除了死刑,并且在国际上积极推动废除死刑的进程。
美洲地区也有不少国家废除了死刑。哥斯达黎加是美洲较早废除死刑的国家之一,该国一直秉持和平主义的外交政策和社会理念,认为废除死刑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人道和公正的社会。海地在经历了长期的社会动荡和发展历程后,也选择废除死刑,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亚洲地区虽然整体废除死刑的国家相对较少,但也有一些国家迈出了这一步。柬埔寨在经历了长期的战乱和人道主义灾难后,于 1989 年废除了死刑,旨在重建国家的法治和人权体系。东帝汶在独立后,也将废除死刑写入法律,体现了其对人权和法治的重视。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全面废除死刑,但在实际操作中极少执行死刑,处于事实上废除死刑的状态。这些国家的态度反映了全球范围内对于死刑制度的反思和变革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采用更加人道和有效的刑罚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