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伙情形分为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自愿退伙包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除名退伙是因合伙人的特定行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将其除名。
一、自愿退伙
1. 协议退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规定,合伙合同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合同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合同约定的义务。例如,合伙协议中约定当企业连续亏损达到一定程度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合伙人就可依约定退伙。
2. 通知退伙:合伙合同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比如一些小型的临时性合伙项目,没有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在合理安排好相关事务并提前三十天告知其他合伙人后,就可以退伙。
二、法定退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七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时,当然退伙。法定退伙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事实的出现而导致的退伙。例如,合伙人突发意外去世,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自然无法再作为合伙人继续参与合伙。
三、除名退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合同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比如,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私自挪用合伙企业资金,损害了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将其除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