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类型。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下对三种主要类型进行详细介绍。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的财产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也可以是动产,如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例如,甲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若甲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置该房屋并优先受偿。

质权: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乙向丙借款,将自己的名贵手表交给丙作为质押,若乙到期不还钱,丙可以依法处置手表来实现债权。权利质权则是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可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常见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例如,丁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修理厂维修,维修完成后丁拒绝支付修理费,修理厂就有权留置该汽车,在一定期限后若丁仍不支付费用,修理厂可以依法处置汽车来获得修理费。

担保物权有哪些类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