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基于血亲形成的父母与子女关系无法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脱离。但拟制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解除;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解除。

首先需要明确,自然血亲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这种关系是与生俱来且无法改变的,法律上不承认也不允许办理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脱离关系手续。例如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无论双方做出何种声明、签订何种协议,都不能从法律层面断绝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些义务不会因所谓的“脱离关系”而消失。

然而,对于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法律规定了可以解除的情形。对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且继子女未成年,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情况下,该继子女仍由其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解除。此外,若继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继父母,经继父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总之,父母与子女脱离关系的办理要依据不同的血亲类型,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

父母与子女脱离关系怎么办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