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收条属于凭证性条据类型。
在日常经济活动和人际交往中,条据有着重要的作用,而凭证性条据是其中重要的一类。
欠条是一种债务凭证。当一方从另一方处借取了财物,包括现金、物品等,不能即时归还或交付时,就会出具欠条。它明确了债务关系的存在,记录了欠款的金额、欠款人、出借人、欠款原因以及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例如,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借款 5000 元,甲给乙出具了一张欠条,上面写明“今欠乙人民币 5000 元,于[具体还款日期]前归还”。这张欠条就成为乙向甲主张债权的重要依据。如果甲到期未还款,乙可以凭借该欠条通过合法途径追讨欠款。
收条则是接收财物的人向交付财物的人出具的凭据。它证明了一方已经收到了另一方交付的款项或物品。收条一般会写明收到的财物名称、数量、价值、收到时间以及交付人等内容。比如,丙收到丁支付的货款 3000 元后,给丁出具收条,注明“今收到丁支付的[货物名称]货款 3000 元”。这张收条表明丁已经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同时也为丙收到款项提供了证明。在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中,收条可以作为双方交易完成的重要证据。
与其他条据类型如告知性条据(像请假条、留言条等主要用于传达信息)不同,欠条和收条的核心作用是证明某种经济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存在,所以它们属于凭证性条据类型。这种凭证性条据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经济纠纷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