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离婚不让看孩子可以起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及义务,一方阻止另一方看望孩子,实际上侵犯了另一方对孩子的亲权,被阻止的一方可以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从法律层面来看,父母对子女的亲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即使夫妻尚未离婚,双方也均享有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关心照顾以及与之进行情感交流等权利。当一方阻碍另一方看望孩子时,这种行为破坏了亲权的正常行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精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虽然目前法律在婚内探望权方面没有像离婚后探望权那样有非常明确细致的规定,但从法理和实际情况出发,一方的探望权不应被无端剥夺。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未离婚却被阻止看孩子的情况,被阻止的一方可以先尝试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了解对方阻止看望孩子的原因,尝试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如果协商无果,那么就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在起诉时,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例如能够证明自己与孩子亲子关系的材料,以及对方阻止自己看望孩子的相关证据,比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同时兼顾父母双方的亲权。如果法院认定一方阻止另一方看望孩子的行为不合理且侵犯了对方的权利,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保障父母对子女正常的探望权。未离婚不让看孩子时,被阻止的一方完全可以通过起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