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有明确规定。首先是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这是遗产管理的基础工作,遗产管理人需要全面、准确地查明被继承人遗留的各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知识产权等,并详细记录其种类、数量、价值、存放位置等信息,形成清晰的遗产清单。这有助于确定遗产的范围和价值,避免遗产的遗漏或混淆,为后续的遗产处理提供依据。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也是重要职责之一。遗产管理人有义务将遗产的清理结果和现状及时、真实地告知继承人,让继承人了解遗产的具体情况,保障他们的知情权。这可以减少继承人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纠纷。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是遗产管理人的责任。在遗产管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如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遗产管理人需要根据遗产的性质和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如对易损坏的物品进行妥善保管,对房产进行必要的维护等,确保遗产的安全。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是遗产管理的关键环节。遗产管理人要负责查明被继承人的债权情况,并积极追讨债权;同时,也要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理和偿还,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偿还债务时,应当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是遗产管理人的核心任务。如果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遗产管理人应当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遗产分割;如果没有遗嘱,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进行分割。
此外,遗产管理人还需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遗产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特殊情况和需要。例如,在遗产分割前,对遗产进行必要的经营管理等。遗产管理人应当认真履行这些职责,以保障遗产的合理处理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