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贷款和冒名贷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意愿、行为表现、法律责任等方面。借名贷款是实际用款人经名义借款人同意后以其名义贷款;冒名贷款则是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名义进行贷款。

从主体意愿来看,这是二者最显著的区别。在借名贷款中,名义借款人是知情且同意的,通常是出于亲情、友情或者利益关系等原因,答应实际用款人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例如,甲因自身信用不佳无法贷款,便与信用良好的朋友乙协商,乙同意后甲以乙的名义贷款。而冒名贷款中,被冒名者完全不知情,是他人在其未授权的情况下,盗用身份信息办理贷款。比如,丙偷拿了丁的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冒充丁向银行贷款。

行为表现不同。借名贷款中,名义借款人往往会配合实际用款人完成贷款流程,包括提供个人资料、在贷款文件上签字等。在这个过程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能够确认是名义借款人本人在办理贷款业务,只是不清楚实际用款人并非名义借款人。而冒名贷款则存在诸多伪装行为,冒名者可能会伪造被冒名者的签名、模仿其笔迹、提供虚假的联系方式等,以骗过金融机构的审核。

最后,法律责任承担也有差异。借名贷款中,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都可能需要承担还款责任。金融机构通常会要求名义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还款,名义借款人还款后可依据与实际用款人的约定向其追偿。而冒名贷款中,被冒名者一般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应由冒名者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冒名者的行为构成犯罪,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冒名者可能会因诈骗罪被追究法律责任。

借名贷款和冒名贷款的区别在于(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