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和小产权房各有风险,相对而言集资房可能更具优势。如果集资房手续齐全,能办理合法产权,其权益更有保障;而小产权房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和交易限制。

首先来了解一下集资房。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来建造的房屋。一般是单位组织职工向单位缴纳资金,由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在自有土地上建造房屋,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对于手续齐全、合法合规建设的集资房,职工通常可以取得合法的产权证书,在满足一定条件后还可以上市交易,其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不过,集资房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集资房可能在建设过程中手续不完善,后续办理产权会遇到困难;还有可能存在单位与职工就房屋产权、收益分配等方面产生纠纷的情况。

接着看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律风险大。因为它没有合法的产权证书,购房者不能取得完整的物权,无法进行合法的转让、抵押等交易。同时,在面临拆迁等情况时,购房者可能无法获得合理的补偿。而且小产权房的建设可能存在质量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居住安全性和舒适性也难以得到保证。

综上所述,如果集资房能够正常办理产权,从权益保障和未来交易的角度看,集资房是更好的选择。但无论选择哪种房屋,都要对房屋的相关情况进行充分了解,谨慎做出决策。

集资房和小产权房买哪个好一点(0)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