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没有出生证明,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证明和父母的关系,如户籍证明、人事档案、亲属关系公证、亲子鉴定等。
在过去,由于各种原因可能没有出生证明,以下是一些可以证明和父母关系的途径。
户籍证明:查看个人和父母的户籍档案。如果在同一户口簿上,且户口簿上明确登记了与父母的亲属关系,那么该户口簿就可以作为证明亲子关系的有效文件。例如,户口簿上会标注户主与其他成员的关系,如“父子”“母子”等,这种登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人事档案:个人的人事档案中通常会记录家庭成员信息。可以到父母或本人的工作单位、人才交流中心等存放档案的地方,申请查阅档案。档案中可能会有履历表,上面详细填写了父母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这些信息能间接证明亲子关系。
亲属关系公证:可以前往当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公证处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如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邻居的证人证言等进行调查核实。在确认情况属实后,会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该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亲子鉴定:这是一种具有较高准确性的证明方式。当其他证明方式都无法有效证明亲子关系时,可以选择进行亲子鉴定。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对当事人和父母的DNA进行检测比对,得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结论。鉴定结果可以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用于解决户籍登记、财产继承等方面涉及亲子关系认定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明方式,必要时可以咨询当地的户籍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