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侵权责任的对象,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通常债权是相对权,只在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但当第三人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侵害他人债权时,该债权就可以成为侵权责任的对象。

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债权和物权有着明显的区分。物权是绝对权,具有对世性,即物权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该物权的义务,一旦有人实施了侵害物权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侵权责任。而债权是相对权,它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只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作为卖方有向乙交付货物的义务,乙作为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仅存在于甲和乙之间,对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丙来说,一般不承担基于该合同产生的义务。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理论的演进,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债权也可以成为侵权责任的对象。这主要是指第三人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侵害他人债权。比如,丙明知甲和乙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出于恶意想破坏他们的交易,通过威胁、利诱等不正当手段,使甲拒绝向乙交付货物,导致乙的债权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乙的债权受到了侵害,乙可以要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从法律依据来看,我国《民法典》虽然没有对债权侵权作出明确的一般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三人故意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侵害他人债权的情形,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适用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这样的规定既维护了债权的相对性原则,又在特定情况下为债权人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护,平衡了各方的利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债权能否成为侵权责任的对象(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