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意味着犯罪分子将被无限期剥夺人身自由。不过,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犯罪分子可以获得减刑,减为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其刑期计算是从裁定减刑之日起开始的。
这里的裁定减刑之日是指法院作出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这一裁定的日期。之所以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是因为在此之前犯罪分子处于无期徒刑的执行状态,而裁定减刑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标志着刑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的改变。在此之前犯罪分子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能计入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内。例如,某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8年后获得减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那么其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法院裁定减刑之日开始计算,之前服刑的8年不能算入这20年有期徒刑内。
明确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始时间,有助于准确执行刑罚,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确保刑罚执行过程的规范和有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