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认定书不服,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若复核申请不被受理或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还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由法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交通认定书是重要的处理依据。当当事人对交通认定书不服时,有相应的救济途径。申请复核,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如果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需要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这里强调书面形式,是为了确保申请内容清晰明确,便于上级部门准确了解当事人的诉求。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复核申请后,会对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核结论。

如果复核申请存在一些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比如超过申请期限、申请人不是交通事故当事人、申请人已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等,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若复核申请不被受理或者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服,在后续涉及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同时要详细阐明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法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综合全案证据来认定事故责任。

交通认定书不服怎么办理(0)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