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两份劳动合同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具体情况要依据实际情形判断。若两份合同不冲突且不影响工作任务完成,一般不会有太大问题;但如果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此外还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法律允许的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影响本职工作且不侵犯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劳动者可以签订两份劳动合同。例如,一些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他们在完成一份非全日制工作后,还有时间和精力去从事另一份非全日制工作,这种情况下签订多份劳动合同是被法律所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因在另一家单位工作而频繁请假、旷工,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严重影响了工作进度和质量,此时本单位有权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三、承担赔偿责任若劳动者签订两份劳动合同的行为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劳动者在新单位工作时,将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给新单位,给原用人单位带来了经济损失,那么劳动者需要对原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同时,如果新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新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