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罚款逾期滞纳金一般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具体计算方式为:滞纳金金额 = 罚款金额 × 3% × 逾期天数。例如,某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了1000元的罚款决定,要求当事人在15日内缴纳罚款。若当事人超过15日的期限未缴纳罚款,从第16日开始计算滞纳金。假设当事人逾期了20天,那么滞纳金的计算就是1000×3%×20 = 600元,但由于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所以最终滞纳金最多只能收取1000元,加上原本的罚款1000元,当事人总共需缴纳2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行政处罚领域可能存在特殊规定。比如在交通违法罚款中,虽然基本也是按照每日3%计算滞纳金,但在实际执行中也有其自身特点。而且行政机关在实施加处罚款等措施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催告等操作。当事人如果对行政处罚及滞纳金有异议,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一般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系列规定旨在保障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同时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