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判处缓刑的条件包括不满足缓刑适用的基本条件,如犯罪分子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属于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存在犯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显著等情况。
从法律规定的基本适用条件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因此,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犯罪分子,是不能判处缓刑的。因为缓刑的目的是对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罪犯给予一定的考验机会,而较重刑罚的犯罪行为表明其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缓刑的适用初衷。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能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的存在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具有较大的再犯可能性,难以通过缓刑达到改造和预防犯罪的目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的破坏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所以也不能适用缓刑。
此外,若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例如犯罪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主观恶性大,如故意多次实施犯罪、犯罪动机卑劣等;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如引起了社会的极大恐慌、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等情况,即便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也通常不会被判处缓刑。因为缓刑的适用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各个方面,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