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偷东西价值300元,一般不构成犯罪,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通常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罪的入罪标准通常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在我国,一般情况下,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超市偷东西价值300元,未达到盗窃罪的入罪标准,所以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于超市偷300元物品这种情况,一般按照此条规定进行处罚。
这里的“情节较重”,在实践中可能包括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盗窃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如果只是偶尔在超市偷了价值300元的东西,一般会适用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此外,超市方面可能还会要求行为人返还所偷物品,若物品有损坏等情况,可能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这种行为也会在个人的信用记录等方面产生不良影响,提醒人们要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