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100万无力偿还,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数额标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6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挪用资金100万,若属于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形,已远超数额较大标准,但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定为数额巨大,量刑区间通常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同样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也会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幅度内进行考量。
不过,最终的量刑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例如,挪用资金的具体用途、是否存在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以及是否积极退赃退赔等。由于100万无力偿还,在量刑上可能不会有从轻的情节,但如果存在其他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也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