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公证通常在房产所在地或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办理手续。
根据《公证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对于离婚房产公证,因为涉及不动产,所以一般优先选择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这是因为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对当地的房产政策、产权登记情况等更为熟悉,能够更好地审查房产的相关信息,确保公证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当然,如果当事人觉得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办理更为方便,且该公证机构愿意受理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在这些地方的公证机构办理。比如当事人工作繁忙,住所地的公证机构距离较近,能节省时间和精力,而该公证机构又有能力办理此项公证,就可以考虑在此办理。
在选择公证机构时,要确保其具有合法资质。可以通过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公证机构的名单和相关信息,以确认其是否经过合法登记和具备相应的业务办理能力。
在办理离婚房产公证手续时,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如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房产证等。然后前往选定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公证。整个办理过程需要遵循公证机构的相关流程和要求,以保证公证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