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一般是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来确定,同时会受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上限和下限限制。
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的核心计算依据是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这里的上一年度,指的是自然年度,即从1月1日到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是将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的组成较为广泛,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例如,某职工在过去一年里,每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还有平均每月1000元的奖金以及500元的补贴,那么其一年的工资总额就是(5000 + 1000 + 500)× 12 = 78000元,月平均工资则为78000 ÷ 12 = 6500元,这个6500元就可能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水平等因素,规定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的上限和下限。上限通常是当地上一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比如3倍。下限一般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限,那么就按照上限作为缴纳基数;如果低于下限,则按照下限作为缴纳基数。例如,当地规定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上限为20000元,下限为2000元,某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经计算为25000元,那么其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就只能按照20000元来确定;若另一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低于下限,此时就按照2000元作为缴纳基数。
此外,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通常每年会进行一次调整,以反映职工工资的变化情况。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