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和出让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得的两种不同方式,二者在性质、取得方式、使用期限、费用、转让条件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性质方面,土地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具有行政性和无偿性;而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交易行为。
取得方式上,划拨土地主要是通过行政划拨的程序,由政府根据相关政策和用地需求进行审批;出让土地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更强调市场竞争机制。
使用期限有很大差异。划拨土地一般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而出让土地有明确的使用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费用情况不同。划拨土地除了可能需要支付少量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外,无需支付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金额通常较高,这也是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重要来源。
转让条件也不一样。划拨土地转让受到严格限制,一般需要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且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在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条件等情况下,转让相对较为自由,只需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总之,划拨和出让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区别,这些区别影响着土地使用者的权益和土地的利用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