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传唤需要出示相关手续。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其他情况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需要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在司法实践中,传唤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程序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
首先是口头传唤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这里强调了“现场发现”这个关键条件,比如在犯罪现场、案件发生地等当场抓获或者发现有犯罪嫌疑的人员,民警可以在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口头传唤。同时,为了保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必须在后续的讯问笔录中注明是口头传唤以及相关情况。
其次是非现场口头传唤的情况。对于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需要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要传唤当事人,需要先经过内部的审批流程,获得批准后制作并出示传唤证。传唤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上面会明确载明被传唤人的基本信息、传唤的事由、时间、地点等内容。
此外,公安机关在执行传唤任务时,除了出示必要的传唤手续外,民警还应当主动向被传唤人表明执法身份。这样做既能保障被传唤人的知情权,也体现了执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确保整个传唤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