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贷款人没钱偿还贷款时,担保人可能要承担代为偿还的责任。具体处理方式取决于担保的类型,一般保证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后,担保人可向贷款人追偿。
在贷款关系中,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类型的保证在贷款人没钱还款时,对担保人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当贷款人没钱还贷款时,债权人需要先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贷款人主张权利,并且在强制执行贷款人的财产后仍不能得到清偿时,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贷款人没钱偿还贷款,债权人既可以要求贷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相比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责任更重。
无论哪种保证方式,担保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都有权向贷款人进行追偿。即担保人可以要求贷款人偿还其代为偿还的款项。此外,如果贷款人没钱还款导致担保人承担责任,这可能会对担保人的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影响。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担保人拒不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包括冻结银行账户、拍卖房产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