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还需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未出资股东违反了这一基本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如,甲公司的股东A应出资100万元但未出资,公司对外有一笔200万元的债务无法清偿。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A在1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未出资会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股东之间签订的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未出资股东违反了章程或协议中关于出资的约定,就构成了违约。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比如,公司有股东B、C、D,B和C都按时出资,而D未出资,那么D需要向B和C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的违约方式和金额通常按照章程或协议的约定执行。

此外,如果未出资股东将股权转让,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让人要与该未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进一步保障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防止未出资股东通过股权转让逃避责任。总之,未出资股东在公司债务方面面临着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维护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