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拘留处理流程一般包括拘留的适用情形判断、拘留决定的作出、拘留的执行、被拘留人的权利保障与救济等环节。
要明确拘留的适用情形。在民事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多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是拘留决定的作出。当出现上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时,人民法院需要对相关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需要对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等进行审查判断。如果认为需要采取拘留措施的,要报经院长批准。批准后,由人民法院制作拘留决定书。
然后是拘留的执行。公安机关凭借人民法院的拘留决定书执行拘留。在执行拘留时,执行人员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责令其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等。被拘留人被送交到拘留所后,拘留所会对其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和物品检查等常规入所程序。
再者是被拘留人的权利保障与救济。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享有一定的权利,比如有权会见亲属等。如果被拘留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会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拘留决定确有错误的,会作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
最后,拘留的期限一般为十五日以下。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解除拘留时,人民法院要制作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