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遗产继承税”,继承安置房一般不涉及遗产继承税,但在办理相关手续和后续处置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其他税费,如公证费、印花税等,转让时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
从继承环节来看,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所以单纯的继承安置房这一行为本身不会征收遗产继承税。不过,在继承安置房时,可能会产生公证费用。如果继承人选择对继承的相关事宜进行公证,公证机构会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费用,通常是根据被继承房屋的评估价值按比例收取,比例一般在0.1%-1%左右,具体比例各地可能有所不同。
印花税也是在继承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税费。根据规定,房屋继承需要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例如,若安置房评估价值为100万元,那么印花税为1000000×0.05% = 500元。
当继承人取得安置房产权后,如果要将该房屋进行转让,就可能涉及到其他税费。个人所得税方面,如果继承的房屋满足“满五唯一”(即购房时间满五年且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条件,转让时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若不满足,则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应纳税额 =(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20% 。
增值税方面,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地区的非普通住房除外)。
此外,不同地区对于安置房在税费政策上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的税费缴纳情况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法规以及实际情况来确定。在处理安置房遗产继承及后续相关事宜时,建议及时咨询当地的税务部门或专业律师,以确保准确了解和履行相关税费义务。

法律依据:
《契税法》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