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犯罪主体、违反的规章制度、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场合等方面存在区别。
一、犯罪主体不同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但不局限于此,其他人员在特定情况下涉及危险物品相关活动并肇事的,也可能构成该罪。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通常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些职工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或者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
二、违反的规章制度不同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的是有关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危险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要求。例如,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需要特定的温度、湿度和通风条件等。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的是与生产、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涵盖了各个行业的生产、作业流程、操作规范等。比如,建筑施工中不按照规定搭建脚手架、煤矿开采中违规操作机械设备等。
三、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场合不同 危险物品肇事罪主要发生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强调与危险物品相关的特定环节。例如,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上发生爆炸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各种生产、作业活动中,不一定与危险物品相关。比如,工厂在正常的生产流水线作业中,因工人违规操作导致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
四、主观方面的侧重点不同 两者主观方面虽然都是过失,但危险物品肇事罪更侧重于行为人对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疏忽或违反。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侧重于行为人对生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忽视和违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