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交定金和订金不存在绝对的谁更划算,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定金具有担保性质,适用定金罚则;订金仅具有预付款性质。如果购房者确定要买房且希望约束卖方按约履行合同,定金更合适;若购房情况不确定,担心后期无法购房造成损失,订金相对更划算。
定金和订金虽读音相同,但在法律上有明显区别。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前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作为担保方式。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当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例如,购房者看中一套价值200万的房子,交了10万定金,若购房者反悔不买,这10万定金无法拿回;若开发商违约不卖,需双倍返还20万给购房者。这种情况下,定金能对双方起到较强约束作用,促使双方按合同履行。
而订金并非法律概念,它只是一种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违约责任,收受订金一方应如数返还订金。比如购房者交了5万订金后不想买房,在无特别约定违约责任情况下,开发商应退还这5万订金。由于订金不具有惩罚性,对合同双方约束相对较弱。
所以,如果购房者对房屋非常满意,确定要购买,且希望通过一定手段约束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交定金能保障自身权益,防止卖方随意违约。但如果购房者购房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如贷款能否获批不确定、家庭情况可能有变等,担心后期无法继续购房造成经济损失,选择交订金更合适,后期不想买时拿回钱款相对容易。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