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汽车致人死亡应定劫持汽车罪。劫持汽车过程中致人死亡属于该罪的加重情节,依照法律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该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船只、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
在司法实践中,劫持汽车致人死亡的情况,由于行为人在劫持汽车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其行为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很可能对车内人员以及车外其他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当出现致人死亡的后果时,这依然属于劫持汽车罪的范畴。这是因为这种致人死亡的结果是在劫持汽车这一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是该犯罪行为的加重结果。
法律之所以将其作为劫持汽车罪的加重情节进行处罚,是考虑到该行为的整体性和关联性。如果将致人死亡的结果单独定罪,可能会割裂整个犯罪行为的完整性,无法全面准确地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
对于劫持汽车致人死亡这种情况,法律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刑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体现了对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例如手段极其残忍、造成多人死亡等情况,则处死刑,以彰显法律的威严和对公共安全的保护力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