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孩子探视权自离婚协议生效或离婚判决、调解文书生效时生效。
在夫妻离婚的情形中,探视权的生效时间取决于离婚的方式。如果夫妻双方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双方会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会对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等相关事宜作出约定。当离婚协议书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该协议就正式生效,此时关于孩子探视权的约定也随之生效。也就是说,从办理完离婚登记那一刻起,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就依法享有了探视孩子的权利。
例如,甲和乙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甲享有每周探视孩子一次的权利。当他们在民政局完成离婚登记,拿到离婚证时,这份离婚协议生效,甲从此时起就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去探视孩子。
如果是通过诉讼离婚,即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当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时,其中涉及孩子探视权的内容也开始生效。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未上诉,上诉期满后判决生效;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对于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比如,丙和丁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法院调解书中确定丁每月可以探视孩子两次。当双方签收该调解书后,丁就可以依据调解书的内容行使探视权。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其目的在于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与子女保持联络,满足其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同时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一旦探视权生效,双方都应当遵守相关的约定或判决、调解内容,保障对方探视权的正常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