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约定的担保视为一般担保。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存在多方面区别,主要体现在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先诉抗辩权、担保力度等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如下:
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在一般担保中,只有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不能履行”是指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仍然无法履行债务。而在连带担保中,只要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不同:一般担保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担保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需先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
担保力度不同:连带担保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更强。因为债权人在债务到期未获清偿时,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无需等待对债务人的执行程序。而一般担保中,债权人需要先经过对债务人的诉讼和执行程序,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成本较高。
设立方式不同:一般保证需要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若未明确约定则推定为一般保证。而连带责任保证需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按照一般保证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