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包括危害的来源不同、行为方式不同、损害对象不同、实施条件不同、损害程度限度不同和主体限定不同。

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比如故意杀人、抢劫等犯罪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例如被老虎追赶、遭遇地震等情况都能构成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

行为方式不同。正当防卫行为是与不法侵害人进行对抗的积极行为,具有主动性和对抗性,例如在面对不法侵害时,直接反击不法侵害人来保护自己。而紧急避险则是对危险的消极躲避,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比如为了躲避泥石流,不得已闯入他人住宅。

损害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比如在面对抢劫犯时,对抢劫犯进行反击造成其受伤。而紧急避险是损害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例如为了避免车辆相撞引发更大事故,不得已将车开到别人家的院子里,损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实施条件不同。正当防卫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公民即使有其他方法(例如求救、逃跑等)来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只有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时,才能实施。

损害程度限度不同。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在强度对比上可以超过不法侵害的强度,只要不过于悬殊即可。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例如为了避免房屋被洪水冲垮而拆除邻居部分院墙,拆除院墙造成的损失应小于房屋被冲垮的损失。

主体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一切公民的权利,对行为主体没有限制,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都可以实行。而紧急避险对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避免本人危险时不适用,例如消防队员、医生、警察等,他们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拒绝履行职责。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包括哪些(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