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日期通常以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动产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时间为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也就是说,当登记机构把房产的相关信息,如权利人、房屋坐落、面积等内容记录到不动产登记簿上时,这个时间就被认定为房产登记日期。

为什么以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时间为准呢?这是因为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它是不动产登记的核心载体,能准确反映房产的物权状态。与其他可能的日期,如申请登记日期、受理日期等相比,记载于登记簿的日期更能体现房产物权变动的最终确定。

申请登记日期是当事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的时间,这个时间只是启动了登记程序,并不意味着登记已经完成,可能在后续的审核过程中出现各种情况导致登记不通过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等。受理日期是登记机构接收申请并决定受理的时间,同样也不代表登记完成。

而记载于登记簿的日期标志着房产的物权已经在官方记录中得到了确认和更新。例如,在涉及房产的买卖、抵押等交易中,房产登记日期对于确定交易的合法性、物权的转移时间等具有重要意义。在判断房产是否满足一定的持有年限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时,也是以这个登记日期作为依据。所以,房产登记日期以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时间为准是合理且必要的。

房产登记日期是以哪个日期为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