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终审判决不服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来解决。申诉时需注意在规定期限内,准备好相关材料按法定程序进行。
当刑事案件经过终审判决后,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是有途径进行申诉的。
申诉的对象主要有两个,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诉,一般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应当提交申诉状,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如果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若申诉被驳回,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继续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法定情形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需要注意的是,申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虽然刑事诉讼法未对申诉期限作出明确限制,但司法实践中,申诉应尽早提出,以便及时解决问题。同时,申诉过程中要遵循法定程序,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和材料,以保障申诉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