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伪证罪在主体、行为发生时间和空间、行为方式、犯罪目的和动机等方面存在区别。

二者的主体不同。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这些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特定的职责和义务。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其范围更为广泛,不局限于特定的诉讼角色。

行为发生的时间和空间有所不同。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从立案侦查到审判终结的整个刑事司法过程。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各类诉讼活动中,甚至在非诉讼事务中为了日后可能的诉讼而实施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也可能构成此罪,其发生的时间和空间范围更为宽泛。

行为方式存在差异。伪证罪是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主要是通过虚假陈述来影响司法活动。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其行为方式侧重于对证据本身进行破坏或制造虚假证据,不一定涉及虚假陈述。

最后,犯罪目的和动机也有区别。伪证罪的犯罪目的可能是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动机较为多样化,但主要围绕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目的通常是为了使当事人逃避法律追究或者在诉讼中获得有利地位,其动机更多地与当事人的利益相关。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伪证罪区别在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