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股权纠纷中,常见的情形如股东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要求公司分配利润、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等纠纷,通常都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例如,股东发现公司未按照约定向其分配利润,从其知道该情况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可能会出现中止、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比如在股权纠纷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权利人无法主张权利,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例如,在股权纠纷中,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都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此外,有些股权纠纷可能会适用特殊的规定。例如,如果涉及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虽然股权纠纷一般不涉及此类合同,但在一些复杂的跨境股权交易等情况下,可能会存在特殊规定的适用,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