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单务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名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在民间借贷中,仅有双方当事人关于借贷的合意还不够,只有当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时,合同才成立。例如,甲和乙达成了借款的口头协议,但甲并未将借款交付给乙,此时民间借贷合同并未成立。只有当甲把约定的款项交付给乙时,合同才正式生效。

它是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当借款交付后,借款人负有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如果有约定利息)的义务,而出借人则享有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权利,出借人在交付借款后,一般不再承担对待给付义务,所以属于单务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民间借贷是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的,虽然为了避免纠纷,建议采用书面形式,但口头约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这体现了其不要式合同的特点。

最后,民间借贷合同是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门对借款合同进行了规定,其中就包含了民间借贷合同,这表明它是法律明确规定名称和规则的合同类型。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