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和领养本质是同一行为的不同表述,在法律上收养属于拟制血亲的社会关系类型。
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从而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起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关系属于拟制血亲关系。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收养关系一旦合法成立,就会产生一系列法律效果。从人身关系方面来看,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会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取得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他们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养子女的义务等。
同时,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会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例如,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之间形成祖父母与孙子女的关系,相互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抚养、赡养以及继承等权利和义务。
而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意味着从法律层面切断了养子女与其原生家庭之间在人身关系上的权利义务联系。不过,在现实生活中,情感上的联系可能依然存在。
收养这种拟制血亲的社会关系类型,通过法律的规定和保障,为那些无法在原生家庭中获得良好成长环境的孩子提供了新的家庭和生活保障,同时也赋予了收养人相应的权利和责任,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