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和按揭合同丢失后不用过于担心,可通过不同途径进行补救。购房合同丢失可根据是否做预售登记、是否办理银行按揭等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按揭合同丢失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复印合同。
首先来说购房合同丢失的情况。
如果是在购房合同没有做预售登记前丢失的,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因为在没有进行预售登记时,合同的唯一性还未在相关部门备案,所以重新签订相对简单。
若是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还没开始办理银行按揭前丢失的,应先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到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这一系列操作是为了确保原合同的效力完全消除,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
要是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已经办理银行按揭后丢失的,除需要办理第二种情况所办理的手续外,购房者还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质押。因为银行的按揭合同是基于原购房合同签订的,合同变更后需要重新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接着看按揭合同丢失的情况。按揭合同是购房者与银行之间就贷款事宜达成的协议,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当按揭合同丢失后,购房者可以向贷款银行申请复印合同。银行一般会有留存的合同副本,会配合购房者提供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银行公章,使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此外,购房者也可以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查档复印,因为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时,相关部门也会留存合同的档案。通过这些途径,购房者可以解决购房合同和按揭合同丢失带来的问题,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 第二十九条
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