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一般不能直接处理抵押物品,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实现抵押权。
在抵押关系中,抵押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虽然抵押权人享有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处理抵押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就如何实现抵押权进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抵押人可以与抵押权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这种协商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应当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途径来实现抵押权。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之后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对抵押物品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置,以所得价款来清偿债务。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因为直接处理抵押物品可能会导致抵押人的利益受损,比如可能出现抵押物价值被低估等情况。通过法定程序,可以确保整个处置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实现抵押权的特别方式,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处理抵押物品,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并且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程序。总之,抵押权人不能随意直接处理抵押物品,而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