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受伤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赔偿金额。误工时间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致残的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状况分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处理被撞受伤误工费赔偿问题时,首先要明确误工费赔偿的计算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工费的计算核心要素是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
关于误工时间,它是确定误工费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般情况下,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医疗机构会根据伤者的病情、治疗情况等给出合理的误工建议。例如,骨折患者可能需要几个月的休养时间,医疗机构会在诊断证明中明确标注。如果伤者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这意味着从受伤之日起到定残的前一日所经历的时间都可计入误工时间。
对于收入状况,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这类受害人的误工费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比如受害人每月工资为 8000 元,因受伤请假两个月,单位扣除了这两个月的工资,那么误工费就是 16000 元。第二种是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如果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就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例如,受害人从事个体经营,过去三年平均年收入为 30 万元,那么平均月收入就是 2.5 万元。若误工三个月,误工费就是 7.5 万元。若无法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如在建筑行业,受诉法院所在地该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每月 6000 元,受害人误工五个月,误工费就是 3 万元。
在实际索赔过程中,受害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误工费主张。对于误工时间,要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等;对于收入状况,有固定收入的要提供单位的误工证明、工资流水等,无固定收入的要尽量提供能证明收入的相关材料。只有证据充分,才能顺利获得合理的误工费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