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法律层面,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离婚后的处理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是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贷款买房,或者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如购买食品、支付水电费等所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
当涉及到债务偿还时,若夫妻有共同财产,应先用共同财产进行清偿。比如夫妻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出售该房产所得款项可用于偿还共同债务。
然而,现实中可能会出现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情况,或者夫妻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债务形成的原因等因素来确定各自承担的债务份额。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的用途等,以公平合理的原则来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夫妻离婚,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这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夫妻在共同债务问题上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