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离职工资扣除方式并无统一的法定标准,通常依据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来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在实际情况中,用人单位一般会在规章制度里明确旷工的相关规定以及工资扣除办法。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例如,劳动者小李月工资为5000元,其所在单位规定旷工一天扣除当天工资的两倍。小李旷工了2天,按照单位规定应扣除的工资为(5000÷21.75×2)×2 ≈ 919.54元。不过,按照法律规定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即5000×20% = 1000元,此次扣除未超过限额,所以单位可按规定扣除。
然而,如果单位规定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且劳动者旷工天数较多,导致扣除的工资超过了当月工资的20%,那么超过部分是不合法的。此时,用人单位只能扣除不超过当月工资20%的部分。
另外,用人单位制定的关于旷工工资扣除的规章制度必须是依法制定的。这意味着该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即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要向劳动者公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上述程序制定规章制度,那么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当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不合理的工资扣除情况时,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