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口头传唤不去可能会面临强制传唤等后果,并且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的维护和案件的处理。
在法律规定中,口头传唤是公安机关常用的一种传唤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如果被口头传唤的人不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意味着公安机关有权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如使用警械等,将被传唤人带至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这种强制行为不仅会给自己带来身体上的约束和不便,还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个人的名誉和社会形象。
从案件处理的角度来看,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传唤和调查,有助于案件的及时、公正处理。如果拒绝传唤,可能会导致案件调查的延误,使得一些事实无法及时查清。而在后续的处理过程中,这种不配合的态度可能会被视为一种情节,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予以考虑,从而可能面临更不利的处罚结果。
另外,对于被传唤人自身而言,不去接受传唤也可能会错过为自己辩解和说明情况的机会。在公安机关的调查过程中,被传唤人有权利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事实,如果不去,就无法及时表达自己的意见,可能会导致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情况无法被及时了解和认定,进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
总之,当接到公安机关的口头传唤时,应在了解情况后,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积极配合,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