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死亡证明书需根据不同的死亡情形,在相应的开具主体处按照规定流程办理。在医疗卫生机构正常死亡的,由该机构出具;在家中自然死亡等情形,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根据相关情况开具;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
在医疗卫生机构正常死亡:当人员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正常死亡时,一般是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来开具死亡证明。通常在患者去世后,家属需要及时告知医院相关科室。医院会根据患者的病历、诊断记录等资料,按照规范的格式填写死亡证明书。证明书上会详细记载死者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以及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等关键内容。家属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就可以从医院领取到死亡证明书。
在家中自然死亡:如果是在家中自然死亡,家属需要先联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相关工作人员会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了解死者生前的健康状况等信息。在确认属于自然死亡后,会依据调查情况为死者开具死亡证明书。在此过程中,家属需要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的询问,提供死者的相关病史等资料。
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对于这类情况,如交通事故、他杀、自杀等导致的死亡,或者死亡原因不明确的情况,由公安司法部门负责处理并出具死亡证明书。公安司法部门会进行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等一系列调查工作,以确定死亡原因。在完成调查后,根据调查结果开具死亡证明书。家属需要按照公安司法部门的要求,协助其开展工作,提供可能的线索和信息。
不同地区在具体的开具流程和要求上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在开具死亡证明书时,建议提前向当地相关部门咨询了解详细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