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需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综合判断,同时要考量恶意透支等特殊情形及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主体方面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例如,有些持卡人因资金周转不灵,暂时无法按时还款,但有还款意愿,就不构成此罪。

客体方面,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包括使用自己伪造的信用卡,也包括使用明知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购物、消费、取现等。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通常表现为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而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信用卡诈骗罪还需要区分其与盗窃罪的界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还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准确判断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如何认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