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幼儿损害了幼儿的生命健康权、身体权等权益。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是公民首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对于幼儿而言,其身体和生理机能尚处于发育阶段,非常脆弱。故意伤害幼儿的行为,极有可能对幼儿的身体造成伤害,影响其正常的生长和发育,严重的甚至会危及生命。这种对幼儿生命健康造成侵害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幼儿的生命健康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故意伤害幼儿,如对幼儿进行殴打、虐待等,会破坏幼儿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干扰幼儿对自身身体的正常支配,这无疑损害了幼儿的身体权。

此外,故意伤害幼儿还可能间接损害其心理健康,侵犯其心理健康权益。幼儿正处于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遭受故意伤害可能会给他们带来严重的心理创伤,如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影响其今后的性格塑造和社会交往能力。这种心理上的伤害往往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可能会伴随幼儿一生,对其未来的生活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意伤害幼儿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这些法律规定,是对幼儿合法权益的公然践踏。同时,实施伤害行为的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幼儿损害了幼儿的什么权益(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