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给彩礼是否能要回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符合特定法定情形时可以要求返还,否则可能无法要回。
彩礼是基于当地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予对方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婚后给彩礼的情况,如果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是有可能要回彩礼的。比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确实没有共同生活,之后决定离婚,给付彩礼的一方就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再如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婚后给付人因经济压力等原因在离婚时也可主张返还。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然而,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婚后给的彩礼通常会被视为一种赠与行为。一旦赠与完成,财物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受赠方,给付方一般不能随意要求返还。例如双方婚后正常共同生活,感情和睦,彩礼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这种情况下要求返还彩礼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在实际生活中,彩礼返还问题往往较为复杂,涉及到证据的收集和事实的认定。比如要证明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就需要提供相应的经济状况证明等材料。所以,当遇到彩礼返还纠纷时,建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